据介绍,按照新规,从10月1日开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号。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即对使用满三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其所有人在六个月内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新规还取消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事先审批的程序,车主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取消了申请办理机动车委托检验申请必须提交行驶证和交强险,以及在行驶证上签注委托检验章的规定,调整为提交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再因为办理委托检验申请而影响机动车异地行驶。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上进行了调整。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十五个工作日调整为一个工作日,并且取消了核对机动车档案的环节。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由十五个工作日调整为五个工作日。
另外简化了办理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后,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由原来出具《异地报废证明》调整为将机动车异地报废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