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长期以来,因现有体制不健全,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公安、质监等多个部门,对尾气排放监管、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检测等具体问题管理权限不明,很容易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办法》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可委托其他部门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日常工作。
规范尾气合格标志
自去年11月起,太原开始试行机动车尾气合格标志制度,要求机动车必须经过具有尾气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获取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才能在公安、交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在试行过程中,甚至出现了伪造、涂改、冒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的现象。《办法》提出,环保、农机、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可以防止造假现象。
处罚有了法律依据
不少市民在检测尾气排放时,对收费、处罚提出质疑,认为相关部门没有处罚依据。《办法》提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的,经教育仍拒绝接受抽检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治理不达标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可并处200元罚款。
此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