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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缴费优惠鼓励外挂车“回家”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晚报           更新时间:2007-11-20 9:55:15

记者19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部门了解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和农机局等部门决定,从111日起2008630在全区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专项行动,规范广西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

    据介绍,对被认定为外挂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需于20071231前将车辆转回广西落籍。车辆因故不能转籍的,要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对主动转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的外挂车辆,交通征稽部门按我区同类车辆将会给予养路费等公路交通规费包干缴费优惠。

    1231后查获的外挂车辆,一律按广西标准征公路交通规费。车辆欠费的,还要扣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按照逃费车辆予以罚款。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按广西标准补征公路交通规费;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区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扣收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超载的车辆一律按规定补征公路交通规费。

    对于所缴纳的交通规费超过全费25%的优惠限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车辆,应按广西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专项行动,将有效遏制或基本纠正机动车辆外挂现象,确保车辆基本实现车籍地、车主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进一步规范车辆缴纳交通规费登记等征收管理。对各种拖、欠、逃、漏缴国家税费、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使用假牌证、假缴费凭证、超载超限运输及擅自改变车厢长度或拦板高度(固定改装)等非法改装行为的外挂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将与公安、工商、税务、农机等有关部门联手,进行全面清查,追缴应收税费,处以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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