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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12月27日,南方日报以《卫星测速117公里“电子眼”录得133公里》为题,报道了茂名的李先生质疑开阳高速公路上的测速仪“带病工作”,愤而起诉江门市交管局的新闻。07年1月25日,此案在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开庭。李先生在庭上与江门交管局的委托人进行了一番唇枪舌剑的争论。庭审结束后,他跟记者说:“告交警我们抱了输的准备,但是希望此案能使广东省交警执法更透明,更公正。”
在开庭前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黄先生才是真正的车主,而李先生是黄先生的朋友,主动担当了他的诉讼代理人。由于是第一次上法庭,而且告的是交管局,李先生和黄先生均显得有点信心不足。
质疑测速准确性却忘证据
在起诉状中,黄先生称,他的车粤K4546X于去年10月26日12时16分左右在开阳高速被电子测速仪拍到超速行驶,时速是133公里。黄先生说,他的车当时启用了车上的巡航定速,全程时速都没超过120公里。为此,黄先生向茂名市赛格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查询,该GPS卫星定位系统显示,该车于10月26日12时07分至12时22分的平均速度约为117公里/小时。原告认为,他并未超速。因此,交管部门作出超速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在庭审中,李先生质疑照片上标明的速度可能是后来加上去的,并且没有标明在哪个路段超速。江门市交管局方面称,照片上标注的行驶速度是“电子眼”自动生成的,交警方面也可以提供具体的违章路段。由于双方均没有提及GPS系统,所以,审判长没有将GPS系统获取的数据是否合法作为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庭审结束后,在被问到为什么不提GPS系统数据的证明效力时,李先生一拍脑袋说:“第一次上法庭,忘了。”
测速仪是否合格成焦点
庭审中,李先生质疑江门交管局显示超速数据的照片是否由测速枪拍摄,并对该测速枪在2006年9月1日和2006年12月经过两次检测表示怀疑。对此,交管局一方称,测速枪的生产商——安徽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书面证明,称经该公司技术工程师对粤K4546X去年10月26日12时16分左右在开阳高速江门路段超速照片进行查核,根据该照片附带产生的数据记录文件,该照片由出厂编号为030183号LDR4型雷达测速仪所拍。至于两次检测的问题,交管局一方称,李先生到交警大队查询时,检测合格证明“还在检验所”,后来为了证明测速仪是合格的,又于12月送检了一次。李先生质疑,一般7天左右交管部门就可以拿到“检测报告”,查询时没拿出来“不合常理”。
“受罚专业户”赶来声援
庭审结束后,专程从深圳赶到江门声援的邵先生引起了媒体记者的注意,邵先生是从报纸上了解到黄先生要告交管局的事的。他说:“我因为做生意,经常在广东省内跑。这两三年,我因为超速的问题,已经被罚了一万多元。许多地方,对超速只是经济处罚,但江门这里还要扣分,我自己的分被扣完,只能向人家买分。一开始时每分要用200元买,后来50元一分也买过。”记者问他为什么要超速行驶,邵先生称他每次时速都控制在120公里以内,但还是会“中招”,每次的处罚通知单都称他的行驶速度为130多公里/小时,邵先生觉得非常委屈,所以听说黄先生要告交管局,专程赶来声援。他还一个劲地说:“真后悔没有带一个律师过来。”
李先生对邵先生表示感谢,并表示,官司输赢无所谓,最关键的是希望借此案件,交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能有所提高,执法更加合法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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