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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日进行第二次审议,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删除其中的一些条款,这里面就包括了此前市民颇为关注的黄绿环保标志的设立。
在此前的《条例(草案)》中,表示将对达标的低排放机动车发给绿色标志,对达标的高排放机动车发给黄色标志,市人民政府对黄色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在此次的建议删除意见中,市人大称是为了避免条例规定的表述在执行中发生歧义。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机动车用燃料的品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程度,为从源头上对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防治,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后增加“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此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建议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被抽检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建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规定的,建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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