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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4月1日)起,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将正式实施,标志着宝鸡市车船税征管方式改革进入实质阶段。
据了解,2 0 0 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该险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保险范围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2 0 0 6年1 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 8 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 0 0 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车船税暂行条例》除了在征税范围、减免税范围、计税依据及征收标准、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限方面进行了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是在征管方式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一规定是税收法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目的是强化税源控管的力度,方便广大的纳税人。为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实现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供了有效手段。解决了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造成纳税人低税高成本的问题。
据车辆税收管理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扣缴义务,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从2007年7月1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看,车船税收入均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如辽宁省增长了2O0%,河北省、北京市、厦门市的收入增幅在100%以上,广大的纳税人在保险机构办理“强险“时缴纳车船税,消除了因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实践证明了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是一个有效的征管模式。车船税征收管理新方式达到了强化税源管理力度,方便纳税人的目的。
同时,为了保护宝鸡市财产保险企业间的合法竞争,确保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政策落实,从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出发,防止出现政策执行、管理宽松不一致的问题,影响企业间合法竞争的现象。市地税局决定将市区内的财产保险机构的税收管理整体划归市局直属的车辆税收管理分局,统一由车辆税收管理分局负责财产保险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今后各公司非保险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均由车辆税收管理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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