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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出台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07-11-26 13:41:05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1123,兰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草案)。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市场。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维修、销售活动,悬挂统一规格的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标志牌,公示维修、销售资质类别、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没有取得维修许可的机动车配件销售者,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另外,申请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等。违反规定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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