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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哈尔滨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哈尔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7年12月5日开始实施。该细则是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市实际制定的。
该细则所称的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凡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手车经销
细则规定,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重点在先锋路、南直路、哈平路、松北镇202国道东西两侧区域发展。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经销企业只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它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二手车拍卖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企业只对经批准许可公告拍卖并通过本企业拍卖成功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它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
二手车经纪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购、销售二手车。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严禁欺行霸市、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二手车评估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和经纪活动。
监督与管理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商务部门负责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交易车辆的查验和车辆转籍过户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会同商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和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违法违轨行为。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管理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经营主体使用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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