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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今年年初国税总局发文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则废止。
大型载客汽车标准最高,年税额600元。小型载客汽车的年税额标准为480元。摩托车每年税额标准120元。
6月21日,辽宁省公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车船税的征收范围、税额标准、缴纳方式、补缴拖欠等做了明确规定。
上限提高1倍 辽宁省达到600元
根据规定,全省统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车船税缴纳日期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按照辽宁省的需求,保险公司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届时,各保险公司的办理流程将被挂到市地税局的官方网站上,方便纳税人查看。
此次新车船税实施将“适当提高税额标准”。保持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国家规定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辽宁省调整后的新标准,上限则达到600元。
同时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不再规定免税”。
不缴税、私自免税的 均严惩
对于在收取交强险时拒不交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将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进行严厉打击。
但同时,各保险机构也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同时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对违规保险机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保险机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被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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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幅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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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载客汽车 |
每辆 |
600元 |
包括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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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载客汽车 |
每辆 |
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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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载客汽车 |
每辆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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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汽车 |
每辆 |
360元 |
微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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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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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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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轮式
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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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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