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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车辆不贴检验合格标志将被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长春汽车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6-12-27 16:27:06

    车辆在检验完后,驾驶员应该将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风挡玻璃的右上角,但是吉林省长春市交警在值勤中发现,现在很多驾驶员都没有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  
    
    驾驶员不知应粘贴检验合格标志
    21日14时30分,朝阳区交警大队一中队交警霍彦光正在建设街上驾车巡逻。这时,霍警官发现一辆从西中华路驶入建设街的QQ轿车没有按照粘贴检验标志,于是,交警将这辆车号为吉A17383的QQ轿车拦了下来。霍警官对驾驶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 
    驾驶员祝先生说,他的车是新买的,检验完后,检验合格标志一直放在车里,没贴到车的风挡玻璃上。“我以为检验完了就完事儿了,不知道还得把检验合格标志也贴到车的风挡玻璃上。”祝先生说。交警对祝先生进行处罚后,指导他将检验合格标志贴在了车辆风挡玻璃的右上角。  
    
    不贴检验合格标志的两个原因
    朝阳区交警大队一中队交警霍彦光说,在检验合格标志的后面,会有一行字提醒驾驶员应该将标志贴到风挡玻璃上,但是他在值勤中,还会遇到不按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大约每10辆车中就有1—2辆车存在这种违法行为。 
    据了解,驾驶员不按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主要两个原因:一种是认为在车的风挡玻璃上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会影响车辆美观,有的驾驶员在给车贴膜时,需要将检验合格标志取下,标志取下后没了粘性,驾驶员索性就不贴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车辆发生过事故,车子的风挡玻璃碎了,换了新的风挡玻璃后,就找不到原来的检验合格标志了。对于这种情况,交警提醒,车辆检验后,交警部门的微机里会保留有车辆的检验记录,驾驶员应该及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处补办检验合格标志。  
    
    不贴检验合格标志,罚200元
    对于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员,交警部门将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不按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要处200元罚款,一些驾驶员认为罚得有点多:“我也不是没检车,只是没按规定贴在风挡玻璃上,这样就罚200元,是不是多了点?闯红灯也才200元。”对于驾驶员的不理解,交警部门指出,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就没有上路行驶的资格。“希望广大驾驶员重视检验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只是举手之劳。” 朝阳区交警大队一中队交警霍彦光说。 
    提醒广大驾驶员,您在驾车上路时,请一定要按照规定粘贴好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不要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而违反了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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