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续保交强险,后果很严重!昨天,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韩某驾驶的车辆尽管没有投保交强险,但仍被判决按交强险的标准赔付,只是这部分钱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出,而是由韩某本人承担。这样一来,本来负次要责任的韩某,却赔了相当于主要责任的赔偿份额!
去年8月5日晚上9点半,韩某驾驶公司里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途经柯桥的金柯桥大道福东花园附近时,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黄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摩托车驾驶员黄某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
黄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45天,花去医疗费48751.88元(已扣除住院自理费用)。黄某的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按照惯例,黄某的所有经济损失,韩某只需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用不着赔很多钱。然而,法院在审理时查明,事故发生时,韩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黄某承认,车子的交强险到期后,没有及时续保。
根据有关法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就本次交通事故而言,韩某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黄某残疾赔偿金14670元、误工费4760元、护理费1831.05元、交通费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中的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黄某车辆损失中的2000元。除此之外,韩某还要赔偿黄某其余经济损失43409.88元的30%计13022.96元。赔偿费用合计46624.01元,韩某所属公司负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