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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动车3月开贴“黄绿标”
作者:佚名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08-2-26 10:23:14
   汽车将根据尾气排放情况划分“等级”并贴上标签。25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从3月1日起,青岛汽车将根据环保状况发放黄、绿两色分类标志(如右图),环保水平低的“黄标车”通行区域、时间将受限。另外,七区和外地转入的车辆申领地点也已于25日确定,并正式对外公布。

    据介绍,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青岛市决定对全市在用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要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对排气污染物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以上(含国Ⅰ)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国Ⅱ)以上(含国Ⅱ)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据介绍,已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且有效期在2009年3月1日以后的机动车,车主凭《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或已经取得《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但有效期在2009年3月1日以前的以及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合格后,车主凭《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直接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首次申领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该标志将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

    自2009年3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的特殊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通行的管理措施。

    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每辆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每车重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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