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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标准,我市自2008年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标准)。 新车销售、注册将根据车型分步实施,自执行日期起,凡不满足“国Ⅲ”标准要求的新车不得销售、注册登记和投入使用。 2008年1月1日起,依据《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Ⅴ)》(GB17691-2005)的规定,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以及装用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在用机动车符合性检查执行“国Ⅲ”标准。 2008年7月1日起,依据《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8352.3-2005)的规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1类、M2类和N1类的轻型汽车,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将执行“国Ⅲ”标准。 对于外地转入青岛的机动车,按照《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2008年3月1日起达不到“国Ⅲ”排放控制标准的重型汽车以及2008年7月1日达不到“国Ⅲ”排放控制标准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国家有关部门试验数据分析表明,实施“国Ⅲ”标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以重型柴油车为例,实施“国Ⅲ”阶段排放标准将比“国II”阶段削减汽车污染物排放量70%以上,此举对于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岛城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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